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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安全管理制度

通讯员:  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21日 22:19  浏览量: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实验室与中试基地是进行教学科研与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,凡进入实验室与中试基地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,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,坚持原则,认真做好值班记录。

第二条 实验室与中试基地的技术安全、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,各学术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,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
第三条 中心主任负责整个实验室的安全管理,每个学术小组应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,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。安全员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,纠正违章行为。

第四条 各学术小组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,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,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。

第二章 消防、环境安全

第五条 各学术小组专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,置于易取之处,指定专人负责,妥善保管。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,要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。

第六条 进实验室时要先明确实验目的与所进行的研究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,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。

第七条 实验室严禁吃食物和抽烟,严禁大声喧哗与乱丢果皮,保持实验室卫生,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与中试基地。

第八条 未经批准,不准使用电炉、电取暖器、电热壶和电热杯取暖烧水。

第九条 爱护国家财物,节约用水用电和药物。下班前值班人员要打扫干净,并检查门窗、水、电、气,防止火灾、水灾、失盗案件发生。

第十条 实验室内外采光与照明,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。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、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,使室内温度、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。

第三章 技术安全

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、资料数据要固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,不懂操作规程,不能动用仪器设备。

第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,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,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。上机时严格按操作使用规程进行,对不遵守者,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。

第十三条 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,要指定专人负责,建立健全领取、发放、储存、登记等规章制度,绝不允许乱扔乱放、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。领用时必须经各学术小组负责人认可,对实验剩余的上述物品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、存储处理,并作好详细记录。

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有明显的识别标志。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,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。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,禁止敲击和碰撞,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,专瓶专用,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。

第十五条 在实验中开启冷凝水时,要注意有人值守。以防发生意外。

第十六条 对实验动物,要有专人负责,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。

第十七条 实验时保持肃静,集中精神操作,仔细观察各种现象,做好记录。开机后须有人值守。

第十八条 各种随机资料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。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管理人员同意,办理出借手续,按时归还。

第四章 保密安全

第十九条 各学术小组应定期清查本小组承担的科研项目,会同有关部门,合理划定密级。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。

第二十条 中心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、分析结论、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,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,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。如发现泄密事故,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、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、说明书等资料,要按规定存放,设专人妥善保管,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。

第二十二条 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,一般不对外开放。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,并划定参观范围。

第二十三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、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,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各学术小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,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,杜绝泄密事故。

第五 安全处理

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,违章操作,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、被盗、污染、中毒、人身重大损伤、精密、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,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,立即向中心、院(系)、保卫处、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报告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相应处理。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应予从严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术小组和个人,中心、学校保卫部门、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,限期整改。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,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,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,方可恢复工作。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学术小组或个人,中心将上报主管部门,由上级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。


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

2015.10.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