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制度
通讯员: 发布时间:2021年11月21日 22:36 浏览量:次
为加强本中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,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中心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。
第二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,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技计划任务(合同)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。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、核对和整理,及时向本中心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,涉及降低预定目标,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、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,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,经本中心主任审查、签署意见后,备案。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,最长不能超过一年。
第四条 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,确需变更时,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,并经本中心主任审批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,备案。
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,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,必须变更时,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国家、部委及省厅级项目负责人因出国、病休等特殊原因,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、一年以内的,由研究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合适代理人选,报本中心主任审批,备案。如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属原项目组成员,批准后,作为增补的项目组主要成员。离岗超过一年,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,由研究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提出更换人选,并附更换者的简历、学术水平、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材料,报本中心主任审批。如无合适的人选,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。
2.项目组主要成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其分担的研究任务的,允许退出,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本中心主任提出更换人选。
第六条 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,本中心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,了解情况,调查研究,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,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七条 凡未经同意,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、本中心有权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,逾期不纠正、补报的,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。
第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、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劣、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,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两年又无明显研究进展的,本中心予以撤消或中止
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,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。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、会同本中心核算报销人员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,经本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,报学校科技处进行审查,然后由学校科技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,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。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,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。
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,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,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,或交本中心使用。
第十二条 凡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,除及时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,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本中心全数收回。
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,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,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。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、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,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,两年内本中心不允许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。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、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,对其今后项目申报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。
第十四条 凡申报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科研项目,第一申报单位都应为湖南大学,发表的有关论文、专著、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,均应署名“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”。未标注,不得作为检查、结题、验收鉴定的有效文件。
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,并及时归档。
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项目的管理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
2015.10.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