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药品与试剂管理办法
通讯员: 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21日 22:25 浏览量:次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中心药品与试剂实行主任领导下主管人员负责制的管理体制。
第二条 由中心副主任具体负责药品与试剂购进、管理等事项。危险、毒剧药品与试剂指定专人负责。
第三条 药品与试剂的购进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。否则不予报销。
第二章 计划与供应
第四条 研究生及其他工作人员订购试剂必须写出申请单,经中心副主任同意后方可购买。研究生申请试剂须经导师同意签字后报中心副主任审批。
第五条 订购试剂时最大程度考虑必要性、实用性,并了解规格及价格。
第六条 订购毒剧药品、危险化学品、试剂须履行相关手续。易制毒药品应在学期开始两周后提交计划,统一交中心副主任审批,不得中途增列计划。
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含化学药品、试剂和高压气体,化学药品和试剂包括:毒害物品、遇湿燃烧物品、氧化剂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、爆炸物品、易燃液体、腐蚀性物品等八类;高压气体包括:氢气、氧气、乙炔气、高纯氧气、高纯氮气、普通氮气、高纯氖气、氦气、液氮、压缩空气、二氧化碳等。
第八条 本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,不得私自接收、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,亦不得向外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。确因科研协作需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经本中心主任同意,并报学校设备处、保卫处,经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。
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
第九条 实验试剂尽量分类摆置。如:按液体、固体初步分类。毒性试剂置于固定位置,且有相应的警示标识,以免出现意外。
第十条 实验试剂须分类列出清单贴于贮存柜上,以方便查找。尤其注意要标注试剂批号,以免出现试剂过期而未用,造成浪费。
第十一条 易燃、易爆的药品、试剂,必须按说明在规定的条件下贮存或进行相应的处理后方可使用。
第十二条 危险品、毒剧药品,须在其包装上及贮存柜上贴醒目标志及说明。
第十三条 使用各类高压气体,必须通读气体使用说明书,并由有经验的人带教。
第十四条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、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,严禁在室外存放,必须由专人回收处理。
第十五条 每学期对试剂进行一次集中盘点。过期药品、试剂作相应处理。
第四章 “三废”处理制度
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、废液、废气等,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,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,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。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,通过校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所需经费由使用部门负责。
第十七条 合成、检验分析中产生的废液,只含一般酸、碱、盐类,要稀释到符合标准后排放;含有剧毒药品的集中倒入废液缸内,经化学处理后深埋或排放;可以回收的试剂,经过回收后净化,重复使用。
第十八条 实验过程可产生废气的实验操作,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,所产生的废气通过风管抽送到高空排放;
第十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污染的相关人员,除批评教育外,必要时对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直至刑事责任。
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
2015.10.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