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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条例

通讯员:  发布时间:2015年10月21日 20:59  浏览量:

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根据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 本中心是国家教育部技术创新与集成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工程应用研究,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,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。

第二条  本中心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,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,围绕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及社会重大需求问题,开展创新性研究,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,培养创新性人才。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。

第三条 中心是依托湖南大学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开发实体,是学科建设与技术集成的重点,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。

第四条 中心坚持边建设、边研究、边开发,边开放的原则,并设立学术委员会,经依托单位湖南大学批准后,报教育部备案。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,主要任务是审议中心的中长期与近期目标、任务和研究开发方向,审议重大学术活动,中心中试基地等相关工作,审批中心设立的开放研究课题。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校与企业的优秀专家组成,人数不超过 15 人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。中心主任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中心工作报告。

第六条 本中心实行依托单位湖南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

第七条  中心主任负责主持实验室的全面工作,由湖南大学推荐,教育部聘任。

第八条  本中心设研究部、开发部、生产部、销售部、财务部以及日常事务部等,主要任务是对中心的研究、开发、生产、销售等事务和日常运行工作的组织与管理。

第九条 本中心设立副主任与专职秘书,协助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十条 凡在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,包括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技术包、数据库等均应署本中心名称。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一条 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的体制,服从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的领导,中心设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负责人和管理员。按有中心关于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。

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做到账、卡、物一致,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好。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,实现资源共享。

第十三条 加强中心信息化工作,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。设立中心独立的网站或网页,扩大中心的信息传输。保持运行良好。

第十四条 加强中心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,做好数据、资料、成果的统计及保存,注重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凡是保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和校园公共网,同时必须进行物理隔离或采取严格的技术防范和管理措施。

第十六条 加强中心人员队伍的建设。中心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与中试基地工作的研究开发人员、教师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工人以及学生。

第十七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,中心要积极承担科学实验与技术开发工作,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水平和科技发展动态,不断提高中心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水平。

第十八条 在保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和教学工作需要的前提下,开展社会服务工作。

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。

第二十条 本条例有关未尽事宜,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



湖南大学先进催化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

2015.10.01